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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有人羨慕擁有多間套房的包租公、包租婆,能躺著賺租金。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,若房客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當然相安無事。然而一旦遇到租屋蟑螂,長期欠租、任意破壞房屋、租約到期賴著不走,房東可能會吃不完兜著走,甚至無法收回房子。
此篇文章整理了幾種常見情況,並提供對策,讓房東能有效應對不同種類的租屋蟑螂!
第一種常見的租屋蟑螂是長期欠租的房客,如德國蟑螂殺傷力不大卻十分猖獗,房東應如何處理呢?
步驟一:催告後終止租約
房客在租賃期間有使用房屋的權利,房東不能擅自終止租約或趕走房客。除非欠租達兩個月且經催繳,房東才可合法終止租約。
步驟二:請求租客搬離
終止租約後,租賃關係消滅,房客應返還房屋。若不搬走,房東可採取法律行動。
若房客欠租且不搬走,房東需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「請求返還租金之訴」,迅速解決問題。
在現今台灣的租屋市場,房客似乎處於較劣勢的一方,但實際上現行法較偏向保護租客。當房東遇到租約到期卻賴著不走的房客,如果沒有預先做好防範,可能會求助無門。
房客與房東之間訂立的契約稱為租賃契約。一般情況下,房東會將租賃期間設為至少一年,期滿後再續簽新契約,也有短期租約,如3個月或半年。不論長期或短期,都會約定一個期限,稱為「定期租約」。若房東省事,租約到期後未再簽新契約,房客仍繼續居住,法律上會視為「不定期租約」。不定期租約對房東來說是一個不定時炸彈。
當租約到期,房客有返還房屋的義務。若遇到不搬走的房客,房東可表示要收回房屋自住、重新建築或反對續約,此時因契約終止使房屋可收回。若房客拒不搬走,可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,並向法院提起「遷讓房屋之訴」,請求對方騰空房屋並返還。
若租約屆滿未再續簽新契約,房客繼續居住且房東未及時表示反對,法律上視為不定期租約。一般不定期租約可隨時終止,但房屋租賃適用特別法律,即土地法。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事由,否則房屋租賃契約不得隨時終止。若租約未終止,房東無法強制趕走租客,需尋求訴訟解決,建議委任民事律師擬訂訴訟策略。
土地法第100條列舉了房東可終止不定期租約的六種情形:
若房客退租後留下滿屋髒亂,房東可要求回復原狀,若不願回復或支付清潔費,建議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。若破壞設備或房體結構,可依刑法第354條器物毀損罪提告,並請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
為防範此類情況,建議在契約中約定退租時需回復原狀,或預先收取清潔費,納入押金扣抵事由之一。
房客未經同意改造房屋,若只是輕微挪動擺設,房東還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但若大改造讓房屋增值,且房東知情不反對,契約終止時房東有義務需償還房客增加的價值。
因此類情況常引起爭議,且房屋價值的判斷較困難,實務上更是有不同見解,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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